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會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以配合公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籌備策劃、編篡繕印、公會每季會刊,並發行至各會員公司及相關同業與政府機關,且以提升公會形象與凝聚會員向心為最高宗旨。
第三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八至十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由全體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事會之任期改組。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指導會務人員平日即蒐集重大會務,政令法規、人事更迭、楷模
表揚等活動資料與照片納入報導內容。
二、敦請專家學者發表房地產趨勢論述。
三、蒐集與審核各會員公司發布之房產訊息於會刊發表。
四、篩選與審查重要房地產新聞於會刊發布。
一、指導會務人員平日即蒐集重大會務,政令法規、人事更迭、楷模
表揚等活動資料與照片納入報導內容。
二、敦請專家學者發表房地產趨勢論述。
三、蒐集與審核各會員公司發布之房產訊息於會刊發表。
四、篩選與審查重要房地產新聞於會刊發布。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應訂定年度工作計劃提本會會員大會審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兩次,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應提出預算提請理事會同意後在本會業務費項下列支。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