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籍委員會
 主 委 李少康 信義房屋代銷事業部 總經理
 副主委 張俊杰 新聯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林徹人 新聯祥廣告(股)公司 副董事長
 委 員 葉凌棋 永慶房屋仲介(股)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曾文中 大中廣告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林輔政 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張嘉生 璞煦廣告(股)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呂信銓 信義房屋代銷事業部 副總經理
 委 員 葉大祥 首冠廣告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委 員 陳文成 慕樺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委 員 駱華南 海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委 員 趙學維 新聯昌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潘志建 華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委 員 羅麗觀 樸園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 會籍委員會組織簡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會籍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落實「業必歸會」之政策。
二、擴展會員及入會資格審查。
三、調查會員之需求,以作為會務推行之參考。
四、會員及會員代表停權或退會之審議。
五、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六、協助會員辦理證照申請變更、換領等服務事項。
七、對拒不入會之公司,依法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二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聘之。由全體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月舉行定期會議一次,審查(議)有關申請入(退)會案件,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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