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北市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其存廢或改組悉由本會理事會視其需要決定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主動蒐集會員公司(代表)不正當營業行為,若造成糾紛及傷害本會
名譽者,及時處理之。
二、受理各方檢舉具有上述事實之案件,並及時處理之。
三、理、監事不守規章或發生糾紛,應予規勸或及時處理之。
四、調節同業間與業主或購屋者間之糾紛。
五、配合本會改善社會風氣,勸導全體會員代表戒除不良風氣,倡導
勵行簡樸生活。
一、主動蒐集會員公司(代表)不正當營業行為,若造成糾紛及傷害本會
名譽者,及時處理之。
二、受理各方檢舉具有上述事實之案件,並及時處理之。
三、理、監事不守規章或發生糾紛,應予規勸或及時處理之。
四、調節同業間與業主或購屋者間之糾紛。
五、配合本會改善社會風氣,勸導全體會員代表戒除不良風氣,倡導
勵行簡樸生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至十一人,由本會理事會就全體會員公司代表及職員中推薦之,再由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但應配合當屆理監事之任期改選。
第六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但每年必須召開檢討會議一次,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主持。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第九條
本委員會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辦理或行文。
第十條
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經費,得報請理事會統籌辦理,不得另立預算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得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備查。